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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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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类 类注共 8 条

类注是归类争议的第一依据:它把本类明确排除的东西、专有名词的定义和归类的先后顺序写死了,比税则条文本身更常用来定案。

  1. 本类不包括:(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税目 32.07 至 32.10、32.12、32.13 或 32.15);(二)铈铁或其他引火合金(税目 36.06);(三)税目 65.06 或 65.07 的帽类及其零件;(四)税目 66.03 的伞骨及其他物品;(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六)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七)已装配的铁路或电车轨道(税目 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八)第十八类的仪器及器具,包括钟表发条;(九)做弹药用的铅弹(税目 93.06)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项制品);或(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2. 本目录所称“通用零件”,是指:(一)税目 73.07、73.12、73.15、73.17 或 73.18 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不包括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税目 90.21);(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税目 91.14)除外;(三)税目 83.01、83.02、83.08、83.10 的物品及税目 83.06 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税目 73.15 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3. 本目录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

  4. 本目录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5. 合金的归类规则(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规定的铁合金及母合金除外):(一)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二)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三)本类所称“合金”,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6.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目录所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这类合金应按上述注释五的规则进行归类。

  7. 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规则:除各税目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为此:(一)钢铁或不同种类的钢铁,均视为一种金属;(二)按照注释五的规定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和(三)税目 81.13 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8. 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以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一)条、杆轧、挤、拔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的,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所述条、杆也包括同样形状及尺寸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第七十四章的线锭及坯段,已具锥形尾端或经其他简单加工以便送入机器制成盘条或管子等的,仍应作为未锻轧铜归入税目74.03。此条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第八十一章的产品。(二)型材及异型材轧、挤、拔、锻制的产品或其他成型产品,不论是否成卷,其全长截面相同,但与条、杆、丝、板、片、带、箔、管的定义不相符合。同时也包括同样形状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三)丝盘卷的轧、挤或拔制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四)板、片、带、箔成卷或非成卷的平面产品(未锻轧产品除外),截面均为厚度相同的实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论边角是否磨圆(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变形矩形”),并且符合以下规格:1.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厚度不超过宽度的十分之一;2.矩形或正方形以外形状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这些税目还适用于具有花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带、箔以及穿孔、抛光、涂层或制成瓦楞形的这类产品,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五)管全长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空心产品,成卷或非成卷的,其截面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对于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的产品,不论全长边角是否磨圆,只要其内外截面为同一圆心并为同样形状及同一轴向,也可视为管子。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经抛光、涂层、弯曲、攻丝、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

本类另有 1 条注释没有收录(疑似被截断,句子不完整)。 归类争议请以《进出口税则》原文为准。

本类包含的章共 11 章

税率和税则商品名来自财政部《2026 年进出口税则》;商品编号、法定计量单位、监管条件、申报要素来自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26-09-20 抓取);出口退税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文库,页面打开时查询。现场通关以海关当时系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