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guanjin.app/hs-code/section/XVI/第十六类 类注共 6 条
类注是归类争议的第一依据:它把本类明确排除的东西、专有名词的定义和归类的先后顺序写死了,比税则条文本身更常用来定案。
- 一
本类不包括:(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税目40.10的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及其带料,除硬质橡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税目40.16);(二)机器、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税目42.05)或毛皮(税目43.03)的制品;(三)各种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类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轴、纡子、锥形筒管、芯子、线轴或类似品;(四)提花机或类似机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五类的);(五)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输送带或带料(税目59.10)或专门技术用途的其他纺织材料制品(税目59.11);(六)税目71.02至71.04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税目71.16的完全以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但已加工未装配的唱针用蓝宝石和钻石除外(税目85.22) ;(七)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八)钻管(税目73.04);(九)金属丝或带制的环形带(第十五类);(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十一)第十七类的物品;(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十三)第九十一章的钟、表或其他物品;(十四)税目82.07的可互换工具及作为机器零件的刷子(税目96.03);类似的可互换工具应按其构成工作部件的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四十五章、第五十九章或税目68.04、69.09);(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十六)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带轴或装盒(应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应归入税目96.12),或税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 二
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税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税目(税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税目;(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税目的多种机器(包括税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其他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税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但能同时主要用于税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税目85.17,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5.24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税目85.29;(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税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归入上述税目,则应归入税目84.87或85.48。
- 三
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 四
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税目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税目。
- 五
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税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 六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是指下列电气和电子组件、印刷电路板以及电气或电子产品:1.因破损、拆解或其他处理而无法用于其原用途,或通过维修、翻新或修理以使其仍用作原用途是不经济的;以及2.其包装或运输方式不是为了保护单件物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的。(二)“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与其他废物、废料的混合物归入税目85.49。(三)本类不包括第三十八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城市垃圾。
本类包含的章共 2 章
税率和税则商品名来自财政部《2026 年进出口税则》;商品编号、法定计量单位、监管条件、申报要素来自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26-09-20 抓取);出口退税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文库,页面打开时查询。现场通关以海关当时系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