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guanjin.app/hs-code/section/XI/第十一类 类注共 15 条
类注是归类争议的第一依据:它把本类明确排除的东西、专有名词的定义和归类的先后顺序写死了,比税则条文本身更常用来定案。
- 一
本类不包括:(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税目05.02) ;马毛及废马毛(税目05.11)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税目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税目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四)税目25.24的石棉、税目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产品;(五)税目30.05或30.06的物品;税目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 ,单独零售包装的;(六)税目37.01至37.04的感光布;(七)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塑料单丝和表面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第三十九章),以及上述单丝或扁条的缏条、织物、篮筐或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六章) ;(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十)带毛皮张(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 、税目43.03或43.04的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十一)税目42.01或42.02的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十二)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例如纤维素絮纸) ;(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十四)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类及其零件;(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品;(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纺织材料(税目68.05)以及税目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但可见底布的玻璃线刺绣品除外(第七十章)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网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打字机色带、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或(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 二
(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税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税目中最后一个税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二)应用上述规定时: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税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税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2.在选择合适的税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税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虑;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4.同一章或同一税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三)上述(一) 、(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 三
(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 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索、缆” :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 ,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3.大麻或亚麻纱线:(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3.税目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4.税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5.税目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 四
(一)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股纱线或揽线) :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含线芯)符合下列规定:(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或(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或(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3.绕成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或(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1.各种纺织材料制的单纱,但下列两种除外:(1)未漂白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2)漂白、染色或印色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细度在5000分特以上。2.未漂白的多股纱线或缆线:(1)丝或绢丝制的,不论何种包装; 或(2)除羊毛或动物细毛外其他纺织材料制,成绞或成束的。3.漂白、染色或印色丝或绢丝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下;4.任何纺织材料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1)交叉绕成绞或束的; 或(2)绕于纱芯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形筒管或锭子上的或者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纱线) 。
- 五
税目52.04、54.01及55.08所称“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一)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二)作为缝纫线上过浆的;(三)终捻为反手(Z)捻的。
- 六
本类所称“高强力纱” ,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下列标准的纱线: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3厘牛顿/特克斯;粘胶纤维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厘牛顿/特克斯。
- 七
本类所称“制成的” ,是指:(一)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二)呈制成状态,无需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联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布、方披巾、毯子) ;(三)裁剪成一定尺寸,至少有一边为带有可见的锥形或压平形的热封边,其余各边经本注释其他各项所述加工,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用热切法或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四)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五)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六)缝合、胶合或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将两段或两段以上相同料子的织物首尾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叠而成的匹头除外) ;(七)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不论进口或出口时是单件还是以若干件相连成幅的。
- 八
对于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和第六十章,以及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不适用于上述注释七所规定的制成货品;(二)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第六十章不包括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的货品。
- 九
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机织物包括由若干层平行纱线以锐角或直角相互层叠,在纱线交叉点用粘合剂或以热粘合法粘合而成的织物。
- 十
用纺织材料和橡胶线制成的弹性产品归入本类。
- 十一
本类所称“浸渍” ,包括“浸泡” 。
- 十二
本类所称“聚酰胺” ,包括“芳族聚酰胺” 。
- 十三
本类及本目录所称“弹性纱线”是指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成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变形纱线除外)。这些纱线可拉伸至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长两倍后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一倍半。
- 十四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供零售用,也应按各自税目分别归类。本注释所称“纺织服装”,是指税目61.01至61.14及税目62.01至62.11所列的各种服装。
- 十五
除本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装有用作附加功能的化学、机械或电子组件(无论是作为内置组件还是组合在纤维或织物内)的纺织品、服装和其他纺织物,如果其具有本类货品的基本特征,应归入本类相应税目中。
本类包含的章共 14 章
税率和税则商品名来自财政部《2026 年进出口税则》;商品编号、法定计量单位、监管条件、申报要素来自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26-09-20 抓取);出口退税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文库,页面打开时查询。现场通关以海关当时系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