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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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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类 类注共 5 条

类注是归类争议的第一依据:它把本类明确排除的东西、专有名词的定义和归类的先后顺序写死了,比税则条文本身更常用来定案。

  1. 本类不包括税目 95.03 或 95.08 的物品或税目 95.06 的长雪橇、平底雪橇或类似品。

  2. 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物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一)各种材料制的接头、垫圈或类似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归入税目 84.84)或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的其他制品(税目 40.16);(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第八十二章的物品(工具);(四)税目 83.06 的物品;(五)税目 84.01 至 84.79 的机器或装置或其零件,但供本类所列物品使用的散热器除外;税目 84.81 或 84.82的物品或税目 84.83 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 ;(六)电机或电气设备(第八十五章);(七)第九十章的物品;(八)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九)武器(第九十三章);(十)税目 94.05 的灯具、照明装置及其零件;或(十一)作为车辆零件的刷子(税目 96.03)。

  3. 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称“零件”或“附件”,不适用于那些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这几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同时符合这几章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规定的零件、附件,应按其主要用途归入相应的税目。

  4. 在本类中:(一)既可在道路上又可在轨道上行驶的特殊构造的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税目;(二)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税目;(三)可兼作地面车辆使用的特殊构造的航空器,应归入第八十八章的相应税目。

  5. 气垫运输车辆应按本类最相似的运输车辆归类,其规定如下:(一)在导轨上运行的(气垫火车),归入第八十六章;(二)在陆地行驶或水陆两用的,归入第八十七章;(三)在水上航行的,不论能否在海滩或浮码头登陆或能否在冰上行驶,归入第八十九章。气垫运输车辆的零件、附件,应按照上述规定,与运输车辆的零件、附件一并归类。气垫火车的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应与铁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一并归类。气垫火车运行系统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应与铁道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一并归类。

本类包含的章共 4 章

税率和税则商品名来自财政部《2026 年进出口税则》;商品编号、法定计量单位、监管条件、申报要素来自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26-09-20 抓取);出口退税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文库,页面打开时查询。现场通关以海关当时系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