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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241

这一章分 5 个品目,共 26 个 8 位税则号。先挑品目,再挑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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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章 章注共 4 条

章注是归类争议的第一依据:它把本章明确排除的东西、专有名词的定义和归类的先后顺序写死了,比税则条文本身更常用来定案。

  1. 本章所称的“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

  2. 本章不包括;(一)外科用无菌肠线或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税目 30.06);(二)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除外)(税目43.03或43.04);(三)网线袋及类似品(税目56.08);(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五)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六)税目 66.02 的鞭子、马鞭或其他物品;(七)袖扣、手镯或其他仿首饰(税目 71.17);(八)单独进口或出口的挽具附件或装饰物,例如,马镫、马嚼子、马铃铛及类似品、带扣(一般归入第十五类);(九)弦线、鼓面皮或类似品及其他乐器零件(税目 92.09);(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或(十二)税目 96.06 的钮扣、揿扣、钮扣芯或这些物品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3. (一)除上述注释二所规定的以外,税目 42.02 也不包括;1.非供长期使用的带把手塑料薄膜袋,不论是否印制(税目39.23);2.编结材料制品(税目46.02)。(二)税目 42.02 及 42.03 的制品,如果装有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的零件,即使这些零件不是仅作为小配件或小饰物的,只要其未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上述税目。但如果这些零件已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4. 税目 42.03 所称“衣服及衣着附件”,主要包括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包括运动及防护手套)、围裙及其他防护用衣着、裤吊带、腰带、子弹带及腕带,但不包括表带(税目 91.13)。

品目列表共 5 个

税率和税则商品名来自财政部《2026 年进出口税则》;商品编号、法定计量单位、监管条件、申报要素来自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26-09-20 抓取);出口退税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文库,页面打开时查询。现场通关以海关当时系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