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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这一章分 6 个品目,共 79 个 8 位税则号。先挑品目,再挑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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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章 章注共 4 条

章注是归类争议的第一依据:它把本章明确排除的东西、专有名词的定义和归类的先后顺序写死了,比税则条文本身更常用来定案。

  1. 本章不包括:(一)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或第六十三章的充气或充水的褥垫、枕头及座垫;(二)落地镜[例如税目 70.09 的试衣镜(旋转镜)];(三)第七十一章的物品;(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或税目 83.03 的保险箱;(五)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税目 84.18);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税目 84.52);(六)第八十五章的灯或光源及其零件;(七)税目 85.18、85.19、85.21 或税目 85.25 至 85.28 所列装置专用的特制家具(应分别归入税目 85.18、85.22或 85.29);(八)税目 87.14 的物品;(九)装有税目 90.18 所列牙科用器具或漱口盂的牙科用椅(税目 90.18);(十)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十一)玩具家具、玩具灯具或玩具照明装置(税目 95.03)、台球桌或其他供游戏用的特制家具(税目 95.04)、魔术用的特制家具或中国灯笼及类似的装饰品(灯串除外) (税目 95.05);或(十二)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税目 96.20)。

  2. 税目 94.01 至 94.03 的物品(零件除外),只适用于落地式的物品。对下列物品,即使是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仍归入上述各税目:(一)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二)座具及床。

  3. (一)税目 94.01 至 94.03 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玻璃(包括镜子)、大理石或其他石料以及第六十八章及第六十九章所列任何其他材料的片、块(不论是否切割成形,但未与其他零件组装) ;(二)税目 94.04 的货品,如果单独进口或出口,不能作为税目 94.01、94.02 或 94.03 所列货品的零件归类。

  4. 税目 94.06 所称“活动房屋”,是指在工厂制成成品或制成部件并一同报验,供以后在有关地点上组装的房屋,例如,工地用房、办公室、学校、店铺、工作棚、车房或类似的建筑物。活动房屋包括钢结构“模块建筑单元”,它们通常具有标准集装箱的形状和尺寸,其内部已部分或者全部进行了预装配。这种模块建筑单元通常设计用于组装为永久的建筑物。

品目列表共 6 个

税率和税则商品名来自财政部《2026 年进出口税则》;商品编号、法定计量单位、监管条件、申报要素来自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26-09-20 抓取);出口退税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文库,页面打开时查询。现场通关以海关当时系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