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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章 塑料及其制品

这一章分 26 个品目,共 170 个 8 位税则号。先挑品目,再挑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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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章 章注共 11 条

章注是归类争议的第一依据:它把本章明确排除的东西、专有名词的定义和归类的先后顺序写死了,比税则条文本身更常用来定案。

  1. 本目录所称“塑料”,是指税目39.01至39.14的材料,这些材料能够在聚合时或聚合后在外力(一般是热力和压力,必要时加入溶剂或增塑剂)作用下通过模制、浇铸、挤压、滚轧或其他工序制成一定的形状,成形后除去外力,其形状仍保持不变。本目录所称“塑料”,还应包括钢纸,但不包括第十一类的纺织材料。

  2. 本章不包括:(一)税目27.10或34.03的润滑油;(二)税目27.12或34.04的蜡;(三)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四)肝素及其盐(税目30.01);(五)税目39.01至39.13所列的任何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的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税目32.08);税目32.12的压印箔;(六)有机表面活性剂或税目34.02的制剂;(七)再熔胶及酯胶(税目38.06);(八)配制的添加剂,用于矿物油(包括汽油)或与矿物油同样用途的其他液体(税目38.11);(九)以第三十九章的聚乙二醇、聚硅氧烷或其他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液压用液体(税目38.19);(十)附于塑料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税目38.22);(十一)第四十章规定的合成橡胶及其制品;(十二)鞍具及挽具(税目42.01),税目42.02的衣箱、提箱、手提包及其他容器;(十三)第四十六章的缏条、编结品及其他制品;(十四)税目48.14的壁纸;(十五)第十一类的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十六)第十二类的物品(例如,鞋靴、帽类、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十七)税目71.17的仿首饰;(十八)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或电气器具);(十九)第十七类的航空器零件及车辆零件;(二十)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光学元件、眼镜架及绘图仪器);(二十一)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及表壳);(二十二)第九十二章的物品(例如,乐器及其零件);(二十三)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照明装置、灯箱及活动房屋);(二十四)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或(二十五)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钮扣、拉链、梳子、烟斗的嘴及柄、香烟嘴及类似品、保温瓶的零件及类似品、钢笔、活动铅笔、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3. 税目39.01至39.11仅适用于化学合成的下列货品:(一)温度在300摄氏度时,压力转为1013毫巴后减压蒸馏出的液体合成聚烯烃以体积计小于60%的货品(税目39.01及39.02);(二)非高度聚合的苯并呋喃—茚树脂(税目39.11);(三)平均至少有五个单体单元的其他合成聚合物;(四)聚硅氧烷(税目39.10);(五)甲阶酚醛树脂(税目39.09)及其他预聚物。

  4. 所称“共聚物”,包括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没有一种单体单元的含量在95%及以上的各种聚合物。在本章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共聚物(包括共缩聚物、共加聚物、嵌段共聚物及接枝共聚物)及聚合物混合体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相应税目。在本注释中,归入同一税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如果没有任何一种共聚单体单元重量为最大,共聚物或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5. 化学改性聚合物,即聚合物主链上的支链通过化学反应发生了变化的聚合物,应按未改性的聚合物的相应税目归类。本规定不适用于接枝共聚物。

  6. 税目39.01至39.14所称“初级形状”,只限于下列各种形状:(一)液状及糊状,包括分散体(乳浊液及悬浮液)及溶液;(二)不规则形状的块,团、粉(包括压型粉)、颗粒、粉片及类似的散装形状。

  7. 税目39.15不适用于已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的热塑材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税目39.01至39.14)。

  8. 税目39.17所称“管子”,是指通常用于输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的空心制品或半制品(例如,肋纹浇花软管、多孔管),还包括香肠用肠衣及其他扁平管。除肠衣及扁平管外,内截面如果不呈圆形、椭圆形、矩形(其长度不超过宽度的1.5倍)或正几何形,则不能视为管子,而应作为异型材。

  9. 税目39.18所称“塑料糊墙品”,适用于墙壁或天花板装饰用的宽度不小于45厘米的成卷产品,这类产品是将塑料牢固地附着在除纸张以外任何材料的衬背上,并且在塑料面起纹、压花、着色、印制图案或用其他方法装饰。

  10. 税目39.20及39.21所称“板、片、膜、箔、扁条”,只适用于未切割或仅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含切割后即可供使用的);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板、片、膜、箔、扁条(第五十四章的物品除外)及正几何形块,不论是否经过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

  11. 十一

    税目39.25只适用于第二分章以前各税目未包括的下列物品:(一)容积超过300升的囤、柜(包括化粪池)、罐、桶及类似容器;(二)用于地板、墙壁、隔墙、天花板或屋顶等方面的结构件;(三)槽管及其附件;(四)门、窗及其框架和门槛;(五)阳台、栏杆、栅栏、栅门及类似品;(六)窗板、百叶窗(包括威尼斯式百叶窗)或类似品及其零件、附件;(七)商店、工棚、仓库等用的拼装式固定大型货架;(八)建筑用的特色(例如,凹槽、圆顶及鸽棚式)装饰件;以及(九)固定装于门窗、楼梯、墙壁或建筑物其他部位的附件及架座,例如,球形把手、拉手、挂钩、托架、毛巾架、开关板及其他护板。

子目注释共 1 条

  1. 属于本章任一税目项下的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及化学改性聚合物应按下列规则归类:一、在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的:(一)子目所列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6,6),是指列名的该种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二)子目3901.30、3901.40、3903.20、3903.30及3904.30所列的共聚物,如果该种共聚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95%及以上,应归入上述子目。(三)化学改性聚合物如未在其他子目具体列名,应归入列明为“其他”的子目内。(四)不符合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聚合物,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该级其他相应子目。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二、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其他”子目的:(一)聚合物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该级相应子目。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二)化学改性聚合物应按相应的未改性聚合物的子目归类。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单体单元比例相等、种类相同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子目。三、子目3920.43所称“增塑剂”,包括“次级增塑剂”。

品目列表共 26 个

3901初级形状的乙烯聚合物8 个税号3902初级形状的丙烯或其他烯烃聚合物5 个税号3903初级形状的苯乙烯聚合物7 个税号3904初级形状的氯乙烯或其他卤化烯烃聚合物10 个税号3905初级形状的乙酸乙烯酯或其他乙烯酯聚合物;初级形状的其他乙烯基聚合物7 个税号3906初级形状的丙烯酸聚合物4 个税号3907初级形状的聚缩醛、其他聚醚及环氧树脂;初级形状的聚碳酸酯、醇酸树脂、聚烯丙基酯及其他聚酯17 个税号3908初级形状的聚酰胺7 个税号3909初级形状的氨基树脂、酚醛树脂及聚氨酯类6 个税号3910初级形状的聚硅氧烷1 个税号(直接进)3911初级形状的石油树脂、苯并呋喃-茚树脂、多萜树脂、多硫化物、聚砜及本章注释三所规定的其他税目未列名产品3 个税号3912初级形状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纤维素及其化学衍生物6 个税号3913初级形状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天然聚合物(例如,藻酸)及改性天然聚合物(例如,硬化蛋白、天然橡胶的化学衍生物)2 个税号3914初级形状的离子交换剂,以税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1 个税号(直接进)3915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5 个税号3916塑料制的单丝(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条、杆、型材及异型材,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但未经其他加工5 个税号3917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10 个税号3918块状或成卷的塑料铺地制品,不论是否胶粘;本章注释九所规定的塑料糊墙品4 个税号3919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5 个税号3920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22 个税号3921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条11 个税号3922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座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生洁具3 个税号3923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塞子、盖子及类似品7 个税号3924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2 个税号3925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4 个税号3926其他塑料制品及税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8 个税号

税率和税则商品名来自财政部《2026 年进出口税则》;商品编号、法定计量单位、监管条件、申报要素来自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26-09-20 抓取);出口退税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文库,页面打开时查询。现场通关以海关当时系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