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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章 有机化学品

这一章分 42 个品目,共 604 个 8 位税则号。先挑品目,再挑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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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章 章注共 8 条

章注是归类争议的第一依据:它把本章明确排除的东西、专有名词的定义和归类的先后顺序写死了,比税则条文本身更常用来定案。

  1.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税目只适用于:(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二)同一有机化合物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异构体的混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但无环烃异构体的混合物(立体异构体除外),不论是否饱和,应归入第二十七章;(三)税目29.36至29.39的产品,税目29.40的糖醚、糖缩醛、糖酯及其盐类和税目29.41的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四)上述(一)、(二)、(三)款产品的水溶液;(五)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二)、(三)款的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六)为了保存或运输的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各款产品;(七)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着色剂、气味剂或催吐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各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八)为生产偶氮染料而稀释至标准浓度的下列产品:重氮盐,用于重氮盐、可重氮化的胺及其盐类的耦合剂。

  2. 本章不包括:(一)税目15.04的货品及税目15.20的粗甘油;(二)乙醇(税目22.07或22.08);(三)甲烷及丙烷(税目27.11);(四)第二十八章注释二所述的碳化合物;(五)税目30.02的免疫制品;(六)尿素(税目31.02或31.05);(七)植物性或动物性着色料(税目32.03)、合成有机着色料、用作荧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合成有机产品(税目32.04)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税目32.12);(八)酶(税目35.07);(九)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及类似物质,制成片、条或类似形状作为燃料用的,以及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税目36.06);(十)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税目38.13);零售包装的除墨剂(税目38.24);或(十一)光学元件,例如用酒石酸乙二胺制成的(税目90.01)。

  3. 可以归入本章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货品,应归入有关税目中的最后一个税目。

  4. 税目29.04至29.06、29.08至29.11及29.13至29.20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均包括复合衍生物,例如,卤磺化、卤硝化、磺硝化及卤磺硝化衍生物。硝基及亚硝基不作为税目29.29的含氮基官能团。税目29.11、29.12、29.14、29.18及29.22所称“含氧基”,仅限于税目29.05至29.20的各种含氧基(其特征为有机含氧基)。

  5. (一)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有机化合物构成的酯应归入有关税目中的最后一个税目。(二)乙醇与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所构成的酯,应按有关酸基化合物归类。(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另有规定的以外:1.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税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的无机盐,例如,含酸基、酚基或烯醇基的化合物及有机碱的无机盐,应归入相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税目;2.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税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之间生成的盐,应按生成该盐的碱或酸(包括酚基或烯醇基化合物)归入本章有关税目中的最后一个税目;3.除第十一分章或税目29.41的产品外,配位化合物应按该化合物所有金属键(金属—碳键除外)“断开”所形成的片段归入第二十九章有关税目中的最后一个税目。(四)除乙醇外,金属醇化物应按相应的醇归类(税目29.05)。(五)羧酸酰卤化物应按相应的酸归类。

  6. 税目29.30及29.31的化合物是指有机化合物,其分子中除含氢、氧或氮原子外,还含有与碳原子直接连接的其他非金属或金属原子(例如,硫、砷或铅)。税目29.30(有机硫化合物)及税目29.31(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不包括某些磺化或卤化衍生物(含复合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分子中除氢、氧、氮之外,只有具有磺化或卤化衍生物(或复合衍生物)性质的硫原子或卤素原子与碳原子直接连接。

  7. 税目29.32、29.33及29.34不包括三节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元酸构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本条规定只适用于由本条所列环化功能形成环内杂原子的化合物。

  8. 税目29.37所称:(一)“激素”包括激素释放因子、激素刺激和释放因子、激素抑制剂以及激素抗体;(二)“主要起激素作用”,不仅适用于激素衍生物以及主要起激素作用的结构类似物,也适用于在本税目所列产品合成过程中主要用作中间体的激素衍生物以及结构类似物。

子目注释共 2 条

  1. 属于本章任一税目项下的一种(组)化合物的衍生物,如果该税目其他子目未明确将其包括在内,而且有关的子目中又无列名为“其他”的子目,则应与该种(组)化合物归入同一子目。

  2. 第二十九章注释三不适用于本章的子目。

品目列表共 42 个

2901无环烃12 个税号2902环烃19 个税号2903烃的卤化衍生物52 个税号2904烃的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不论是否卤化14 个税号2905无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30 个税号2906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9 个税号2907酚;酚醇18 个税号2908酚及酚醇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7 个税号2909醚、醚醇、醚酚、醚醇酚、过氧化醇、过氧化醚、缩醛及半缩醛过氧化物、过氧化酮(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16 个税号2910三节环环氧化物、环氧醇、环氧酚、环氧醚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6 个税号2911缩醛及半缩醛,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含氧基,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1 个税号(直接进)2912醛,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含氧基;环聚醛;多聚甲醛12 个税号2913税目29.12所列产品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1 个税号(直接进)2914酮及醌,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含氧基,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21 个税号2915饱和无环一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21 个税号2916不饱和无环一元羧酸、环一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20 个税号2917多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21 个税号2918含附加含氧基的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18 个税号2919磷酸酯及其盐,包括乳磷酸盐,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2 个税号2920其他非金属无机酸酯(不包括卤化氢的酯)及其盐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10 个税号2921氨基化合物32 个税号2922含氧基氨基化合物37 个税号2923季铵盐及季铵碱;卵磷脂及其他磷氨基类脂,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5 个税号2924羧基酰胺基化合物;碳酸酰胺基化合物12 个税号2925羧基酰亚胺化合物(包括糖精及其盐)及亚胺基化合物5 个税号2926腈基化合物7 个税号2927重氮化合物、偶氮化合物及氧化偶氮化合物1 个税号(直接进)2928肼(联氨)及胲(羟胺)的有机衍生物1 个税号(直接进)2929其他含氮基化合物9 个税号2930有机硫化合物11 个税号2931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18 个税号2932仅含有氧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17 个税号2933仅含有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36 个税号2934核酸及其盐 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其他杂环化合物14 个税号2935磺(酰)胺6 个税号2936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维生素原和维生素(包括天然浓缩物)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上述产品的混合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11 个税号2937天然或合成再制的激素、前列腺素、血栓烷和白细胞三烯以及它们的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包括主要用作激素的改性链多肽13 个税号2938天然或合成再制的苷(配糖物)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3 个税号2939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生物碱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23 个税号2940化学纯糖,但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糖醚、糖缩醛和糖酯及其盐,但不包括税目29.37、29.38及29.39的产品2 个税号2941抗菌素30 个税号2942其他有机化合物1 个税号(直接进)

税率和税则商品名来自财政部《2026 年进出口税则》;商品编号、法定计量单位、监管条件、申报要素来自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26-09-20 抓取);出口退税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文库,页面打开时查询。现场通关以海关当时系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