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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章 药品

这一章分 6 个品目,共 89 个 8 位税则号。先挑品目,再挑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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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章 章注共 4 条

章注是归类争议的第一依据:它把本章明确排除的东西、专有名词的定义和归类的先后顺序写死了,比税则条文本身更常用来定案。

  1. 本章不包括:(一)食品及饮料(例如,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滋补饮料及矿泉水)(第四类),但不包括供静脉摄入用的滋养品;(二)含尼古丁并用于帮助吸烟者戒烟的产品,例如,片剂、咀嚼胶或透皮贴片(税目24.04);(三)经特殊煅烧或精细研磨的牙科用熟石膏(税目25.20);(四)适合医药用的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税目33.01);(五)税目 33.03 至 33.07 的制品,不论是否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的作用;(六)加有药料的肥皂及税目34.01的其他产品;(七)以熟石膏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制品(税目 34.07);(八)不作治疗及预防疾病用的血清蛋白(税目 35.02);或(九)税目 38.22 的诊断试剂。

  2. 税目 30.02 所称的“免疫制品”是指直接参与免疫过程调节的多肽及蛋白质(税目 29.37 的货品除外),例如单克隆抗体(MAB)、抗体片段、抗体偶联物及抗体片段偶联物、白介素、干扰素(IFN)、趋化因子及特定的肿瘤坏死因子(TNF)、生长因子(GF)、促红细胞生成素及集落刺激因子(CSF)。

  3. 税目30.03及30.04以及本章注释四(四)所述的非混合产品及混合产品,按下列规定处理:(一)非混合产品:1.溶于水的非混合产品;2.第二十八章及第二十九章的所有货品;3.税目13.02的单一植物浸膏,只经标定或溶于溶剂的。(二)混合产品:1.胶体溶液及悬浮液(胶态硫磺除外);2.从植物性混合物加工所得的植物浸膏;3.蒸发天然矿质水所得的盐及浓缩物。

  4. 税目30.06仅适用于下列物品(这些物品只能归入税目30.06而不得归入本目录其他税目):(一)无菌外科肠线、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包括外科或牙科用无菌可吸收缝线)及外伤创口闭合用的无菌粘合胶布;(二)无菌昆布及无菌昆布塞条;(三)外科或牙科用无菌吸收性止血材料;外科或牙科用无菌抗粘连阻隔材料,不论是否可吸收;(四)用于病人的X光检查造影剂及其他诊断试剂,这些药剂是由单一产品配定剂量或由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五)安慰剂和盲法(或双盲法)临床试验试剂盒,用于经许可的临床试验,已配定剂量,即使它们可能含有活性药物。(六)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骨骼粘固剂;(七)急救药箱、药包;(八)以激素、税目29.37的其他产品或杀精子剂为基本成分的化学避孕药物;(九)专用于人类或作兽药用的凝胶制品,作为外科手术或体检时躯体部位的润滑剂,或者作为躯体和医疗器械之间的耦合剂;(十)废药物即那些因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作原用途的药品;(十一)可确定用于造口术的用具,即裁切成型的结肠造口术、回肠造口术、尿道造口术用袋及其具有粘性的片或底盘。

子目注释共 2 条

  1. 子目 3002.13 及 3002.14 所述的非混合产品、纯物质及混合产品,按下列规定处理:(一)非混合产品或纯物质,不论是否含有杂质;(二)混合产品:1.上述(一)款所述的产品溶于水或其他溶剂的;2.为保存或运输需要,上述(一)款及(二)1.项所述的产品加入稳定剂的;以及3.上述(一)款、(二)1.项及(二)2.项所述的产品添加其他添加剂的。

  2. 子目 3003.60 和 3004.60 包括的药品含有与其他药用活性成分配伍的口服用青蒿素(INN) ,或者含有下列任何一种活性成分,不论是否与其他药用活性成分配伍:阿莫地喹(INN) 、蒿醚林酸及其盐(INN)、双氢青蒿素(INN)、蒿乙醚(INN) 、蒿甲醚(INN) 、青蒿琥酯(INN)、氯喹(INN)、二氢青蒿素(INN)、苯芴醇(INN)、甲氟喹(INN)、哌喹(INN) 、乙胺嘧啶(INN)或磺胺多辛(INN) 。

品目列表共 6 个

税率和税则商品名来自财政部《2026 年进出口税则》;商品编号、法定计量单位、监管条件、申报要素来自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26-09-20 抓取);出口退税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文库,页面打开时查询。现场通关以海关当时系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