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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章 饮料、酒及醋

这一章分 9 个品目,共 30 个 8 位税则号。先挑品目,再挑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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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章 章注共 3 条

章注是归类争议的第一依据:它把本章明确排除的东西、专有名词的定义和归类的先后顺序写死了,比税则条文本身更常用来定案。

  1. 本章不包括:(一)本章的产品(税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税目21.03);(二)海水(税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税目28.53);(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税目29.15) ;(五)税目30.03或30.04的药品;或(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

  2. 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 ,应是温度在20摄氏度时测得的浓度。

  3. 税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 ,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税目22.03至22.06或税目22.08。

子目注释共 1 条

  1.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摄氏度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品目列表共 9 个

税率和税则商品名来自财政部《2026 年进出口税则》;商品编号、法定计量单位、监管条件、申报要素来自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26-09-20 抓取);出口退税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文库,页面打开时查询。现场通关以海关当时系统为准。